笔者按:伴侣动物在中国大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对伴侣动物有任何规定,是等同于一般动物的。因此,当我希望在法律文件中找到能否减少虐待、屠杀伴侣动物的依据的时候,只能在面对所有动物的法律规定中寻找机会。这一部分,我同样采取问题解答的方式来进行,问题的来源是这几年来我参与动物保护立法讨论中,大家集中关注的问题,也是在伴侣动物保护第一线的动物保护者们冒着风险却相当棘手的几个问题,我将尽力找到接近我们所追寻的目标的途径。
一、法律是否禁止食用猫狗?
解答: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用猫狗的规定。但是,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在端上餐桌之前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如果用于食用的动物在任何一个环节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那么针对这些动物所进行的饲养、运输、屠宰、贩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利阻止这种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二、依据什么可以斩断非法的食用猫狗产业链?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动物和动物制品都必须经过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才可以进入下一个渠道。一个正常的肉食生产渠道,应当是从养殖开始,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动物养殖,建立养殖档案,每只动物都有标识;出厂需要运输前经过动物检疫站建议,开具动检合格证明;进入专门的有资质的屠宰场,屠宰前再次进行检疫,屠宰后成为肉类原料,进入市场。所有的肉食,都可追溯到其产地。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检疫证明。
现在的猫狗肉食产业,很多并不是靠养殖场养殖,而是来自捕捉流浪猫狗等不明来源。我们下面就分类讨论来自养殖场和不明来路两种情况,动物保护者如何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解救这些猫狗的生命。
1、来自养殖场
只要来自养殖场的动物,在屠宰之前,所有动物都有禽畜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运出养殖场开始,在动物输出地必须要进行检疫,进入屠宰场屠宰之前,再次进行检疫。运输过程中,动检部门有权利核查运输动物的证明是否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禽畜标识缺一不可。
如果,货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或者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动物的养殖纪录来追溯其来源。正规渠道下,动物在养殖场出生后30天内就要加施禽畜标识,之后成长、进入商品流通的每一个渠道都会有相关记录。一张合格证好作假、一个禽畜标识也不难,但每只动物的养殖纪录都要齐全,这会给违法贩卖、运输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这些必要的文件有缺失,动检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义务扣下动物,待下一步处理。
2、来路不明的动物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禽畜标识的动物,才可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样才可以做到所有动物产品可追溯,而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认为,有关动物检疫部门不应当继续给来路不明的猫犬出具检疫合格证。但据我所知,部分地区的动检部门不一定对法律理解的足够清楚,仍然有可能开具合格证明,我想这也许需要我们的动物保护者们通过自己和动物保护组织的力量来进行沟通。动物保护者要首先做到通晓有关规定。当然,实在不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行式通过司法来裁判这个行政许可的作出是否合法。但建议尽量不要采取司法手段来解决。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胜诉难度大,如果一旦败诉,判决反而成了贩卖猫狗者的护法金牌。
退一步来分析,即便真要给来路不明的动物开具检疫合格证,也需要检查每一只猫狗的防疫注射历史,犬还必须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如果没有,这个检疫合格证是不能发放的。这一点是没有丝毫争议和可商量的余地的。
如果猫狗是在饭馆被发现,饭馆也有义务提供有资质的动物经销商——也就是“上家”出具的购买发票。经销商必须能够出具可追溯至动物来源的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这些猫狗是不能宰杀食用的。
综上,现在的动物检疫部门就是各个地区的动物检疫站,有的是卫生局下属、有的是农业局下属,从全国层面来说,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现有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有关机关举报,如贩卖、运输、宰杀者有过激行为或不听劝告,公安机关必须出警并联络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这一步,猫狗的生命暂时保住了。如果动检部门确认贩卖、运输、宰杀者违法,下一步会扣留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拯救被拦截猫狗的生命,这就需要动物保护者们提供必要的防疫、免疫、饲养条件并与执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毕竟,如果不承担行政风险,不损害部门利益,哪个部门不愿意做热爱动物的典型呢。下面是我选取的有关法条,希望动物保护者们都能有所了解。
一、法律是否禁止食用猫狗?
解答: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用猫狗的规定。但是,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在端上餐桌之前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如果用于食用的动物在任何一个环节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那么针对这些动物所进行的饲养、运输、屠宰、贩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利阻止这种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二、依据什么可以斩断非法的食用猫狗产业链?
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动物和动物制品都必须经过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才可以进入下一个渠道。一个正常的肉食生产渠道,应当是从养殖开始,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动物养殖,建立养殖档案,每只动物都有标识;出厂需要运输前经过动物检疫站建议,开具动检合格证明;进入专门的有资质的屠宰场,屠宰前再次进行检疫,屠宰后成为肉类原料,进入市场。所有的肉食,都可追溯到其产地。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检疫证明。
现在的猫狗肉食产业,很多并不是靠养殖场养殖,而是来自捕捉流浪猫狗等不明来源。我们下面就分类讨论来自养殖场和不明来路两种情况,动物保护者如何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解救这些猫狗的生命。
1、来自养殖场
只要来自养殖场的动物,在屠宰之前,所有动物都有禽畜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运出养殖场开始,在动物输出地必须要进行检疫,进入屠宰场屠宰之前,再次进行检疫。运输过程中,动检部门有权利核查运输动物的证明是否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禽畜标识缺一不可。
如果,货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或者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动物的养殖纪录来追溯其来源。正规渠道下,动物在养殖场出生后30天内就要加施禽畜标识,之后成长、进入商品流通的每一个渠道都会有相关记录。一张合格证好作假、一个禽畜标识也不难,但每只动物的养殖纪录都要齐全,这会给违法贩卖、运输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这些必要的文件有缺失,动检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义务扣下动物,待下一步处理。
2、来路不明的动物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禽畜标识的动物,才可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样才可以做到所有动物产品可追溯,而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认为,有关动物检疫部门不应当继续给来路不明的猫犬出具检疫合格证。但据我所知,部分地区的动检部门不一定对法律理解的足够清楚,仍然有可能开具合格证明,我想这也许需要我们的动物保护者们通过自己和动物保护组织的力量来进行沟通。动物保护者要首先做到通晓有关规定。当然,实在不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行式通过司法来裁判这个行政许可的作出是否合法。但建议尽量不要采取司法手段来解决。在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胜诉难度大,如果一旦败诉,判决反而成了贩卖猫狗者的护法金牌。
退一步来分析,即便真要给来路不明的动物开具检疫合格证,也需要检查每一只猫狗的防疫注射历史,犬还必须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如果没有,这个检疫合格证是不能发放的。这一点是没有丝毫争议和可商量的余地的。
如果猫狗是在饭馆被发现,饭馆也有义务提供有资质的动物经销商——也就是“上家”出具的购买发票。经销商必须能够出具可追溯至动物来源的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这些猫狗是不能宰杀食用的。
综上,现在的动物检疫部门就是各个地区的动物检疫站,有的是卫生局下属、有的是农业局下属,从全国层面来说,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现有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有关机关举报,如贩卖、运输、宰杀者有过激行为或不听劝告,公安机关必须出警并联络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这一步,猫狗的生命暂时保住了。如果动检部门确认贩卖、运输、宰杀者违法,下一步会扣留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拯救被拦截猫狗的生命,这就需要动物保护者们提供必要的防疫、免疫、饲养条件并与执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毕竟,如果不承担行政风险,不损害部门利益,哪个部门不愿意做热爱动物的典型呢。下面是我选取的有关法条,希望动物保护者们都能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