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命题似乎在拷问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在正义与职业操守间的两难取舍。
事实上,这里面暗含着一个个体正义与普遍正义的关系问题。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十五条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所维护的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律师与讼棍的区别
美国有一个著名律师在他的回忆录中记叙了他律师生涯中的一段经历:
开庭结束了,法官宣判他的当事人无罪释放,他踌伫满志步出法庭。这时,法官及其严肃地劈面给了他一句The poor girl is absent。顿时他胜诉的喜悦烟消云散。是的,尽管法庭上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但法官知道,法庭上与他坐在一起的被告知道,他作为律师也心知肚明,-----那个可怜的犹太姑娘是被被告-----他的当事人杀害的。
The poor girl is absent。出席了杀人现场的被害人已经无法出席法庭了。否则,她一定会在法庭上指证------坐在被告席上的正是谋杀我的凶手!
为了律师的荣誉,在"维护当事人 利益"的幌子下,他使一个杀人犯大摇大摆地步出了庄严的法庭。而长瞑于九泉之下的冤魂却永远丧失了昭雪的机会。步出法庭,他陷入了沉思。他那赢得喝彩的出色辩护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他的角色到底是优秀律师还是高级讼棍?他该如何面对九泉之下的冤魂?
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称律师,致力于使当事人不当利益合法化的是讼棍。 避免 "冤案"的称律师,制造"纵案"的称讼棍。律师带着良心和证据出庭,讼棍只带证据出庭。律师将尽力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哪怕判决对当事人不利;讼棍将当事人利益置于社会正义之上,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力使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律师抱着"罚当其罪,避免冤屈"的宗旨出庭,讼棍抱着"最好无罪释放,哪怕放纵罪犯"的宗旨出庭。 律师与公诉人都朝着"社会公正"这个目标前进,但讼棍却朝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前进。
辛普森案是一则美国著名的没实现实体正义的判例,没实现实体正义的并不是因为律师与法官关系暧昧或者贿赂陪审团。美国民众没有对该案说三道四,只是用这个幽默来表达对"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将辩护费代理费和当事人利益置于社会公正之上的律师的愤慨。
无论是谁,给谁辩护,律师当仗人间义,法官应正斯世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