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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网络犯罪的构成】--关于网络上犯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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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体育
  • 银杏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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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谏去2012吧,不要在这里普法


  • 爱体育
  • 银杏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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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国外的自由,我们有我们的国情


2025-06-30 12: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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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奇的第三只眼
  • 水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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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拜


  • 新浦街一枝花
  • 伊山寻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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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是英雄


  • 九谏
  • 海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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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诽谤罪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2)名誉侵权行为,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但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3)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同侮辱罪属自诉案件。



  • 祝福科比呵呵
  • 银杏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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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们得感谢网络,感觉有这网络吧,不少贪官,越来越低调了,低调的连手表都不敢戴了··。这样很好啊


  • 牛不拉基斯基
  • 夹谷圣踪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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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概括的虽不全面,但点重要害。我在关注此贴。
建议楼主不要再发了,他们,只是孩子,这是他们的天地


  • 新浦街一枝花
  • 伊山寻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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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能做点实际的事情吗?就会吓唬人,中国有法,但不可依,因为我们是穷人!但,不要忘记,穷人与富人相比,把两人逼急了,穷人是最不怕死,请你作为一名监督管理人员以身作则,不要说这些话,吓唬谁呢?未成年?还是我们这些热血青年?你们一个个拿的钱,全是我们腰板里的,你还有脸说?!


2025-06-30 12: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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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体育
  • 银杏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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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必沉


  • 祝福科比呵呵
  • 银杏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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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不敢说多了 万一被跨省【被捕】可不好了。。不敢过多的言论。。请理解啊


  • 连云港小孩之一
  • 伊山寻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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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必沉


  • 岸岛柔奈子
  • 伊山寻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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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D8的吊丝两个头都不够砍了


  • 谣言四起000
  • 玉兰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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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呀网易呀那些都是诛九族的主啊


  • 暖床大师
  • 滴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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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个楼主很厉害


2025-06-30 12:41:36
广告
  • 港城新闻主播
  • 石城牧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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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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