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强行为业主更换卡式电表,太原市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较真的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居住在省城平阳路130号的三位业主拿到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据了解,业主告赢物业公司在省城尚属首例。
物业公司强卖电表
居住在省城平阳路130号的陈师傅是三原告之一。他告诉记者,他是在2001年5月入住该小区的,小区共有2幢商品楼,约102户,由太原市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03年10月11日,该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要求住户务必于第二天更换卡式电表,理由是现安装的电表属淘汰品。为让居民信服,该物业公司还另外贴了一张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的复印件。
然而大部分居民说,他们并未看到此通知,只是第二天发现楼道里有几名工人在自家门口拆电表。那些白天不在家的居民晚上用电时,才发现自家的电表箱暗锁被撬坏了,拆走旧电表的电表箱里取而代之的是价值240元的卡式电表。
“如果我们不掏钱,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卖给我们电。几乎每家都有上学的孩子,晚上写作业怎么办?”无奈归无奈,大多数居民还是不情愿地掏钱买下了卡式电表,但心里总不是滋味。
业主一怒告上法庭
在采访中,居民们讲了自己的理由:既然是掏钱买下的商品房,那么与房屋配套的水表、电表、煤气表就应成为个人财产。“说起来,更换电表也不是个大事,但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无权决定业主买什么、不买什么,更无权强制业主买他的产品。”住在2号楼的一位姓张的业主说。
居民们还认为,卡式电表应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厂家生产,应有政府质检部门认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质检报告、技术指标等资料,有供电部门批准进入电网使用的审批文件。没有这些,强行安装就属于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居民们开始查阅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到业主用电只与供电部门存在法定关系,与物业管理企业并不相干。
今年3月15日,以陈师傅为代表的业主将更换卡式电表一事投诉到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小店分局进行调查后认为,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被申诉方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2004年2月26日,工商小店分局对这起案件作了调解,但以失败告终。陈师傅等三位业主只好于4月20日将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一审败诉
4月28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本案被告的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三原告同意,强行更换电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认定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所交卡式电表款”的诉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五、十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财产(电表)、恢复原状;退还二原告购卡式电表款各22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72元由被告负担。
物业公司强卖电表
居住在省城平阳路130号的陈师傅是三原告之一。他告诉记者,他是在2001年5月入住该小区的,小区共有2幢商品楼,约102户,由太原市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03年10月11日,该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要求住户务必于第二天更换卡式电表,理由是现安装的电表属淘汰品。为让居民信服,该物业公司还另外贴了一张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的复印件。
然而大部分居民说,他们并未看到此通知,只是第二天发现楼道里有几名工人在自家门口拆电表。那些白天不在家的居民晚上用电时,才发现自家的电表箱暗锁被撬坏了,拆走旧电表的电表箱里取而代之的是价值240元的卡式电表。
“如果我们不掏钱,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卖给我们电。几乎每家都有上学的孩子,晚上写作业怎么办?”无奈归无奈,大多数居民还是不情愿地掏钱买下了卡式电表,但心里总不是滋味。
业主一怒告上法庭
在采访中,居民们讲了自己的理由:既然是掏钱买下的商品房,那么与房屋配套的水表、电表、煤气表就应成为个人财产。“说起来,更换电表也不是个大事,但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无权决定业主买什么、不买什么,更无权强制业主买他的产品。”住在2号楼的一位姓张的业主说。
居民们还认为,卡式电表应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厂家生产,应有政府质检部门认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质检报告、技术指标等资料,有供电部门批准进入电网使用的审批文件。没有这些,强行安装就属于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居民们开始查阅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到业主用电只与供电部门存在法定关系,与物业管理企业并不相干。
今年3月15日,以陈师傅为代表的业主将更换卡式电表一事投诉到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小店分局进行调查后认为,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被申诉方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2004年2月26日,工商小店分局对这起案件作了调解,但以失败告终。陈师傅等三位业主只好于4月20日将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一审败诉
4月28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本案被告的舒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三原告同意,强行更换电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认定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所交卡式电表款”的诉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五、十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财产(电表)、恢复原状;退还二原告购卡式电表款各22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72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