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挑逗,或是失误,或者是因第三人刺激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已是铁的法理,就犬吠扰民问题同样也适于《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然作为养犬人是应该把自己的爱犬管好,出门遛犬时,应该主动地避让行人,清理犬的排泄物,当犬在家里发出吠叫时,如犬主在家,就应该及时地予以制止,如确实是因为犬主的失误或过错,而导致犬伤人的,犬主应该担负责任,但我认为一些非养犬、讨厌犬、怕犬的的朋友也应该主动地调整心态,力争去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环境,不要一味的认为自己讨厌犬、怕犬是应该的,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讲和谐也是相互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