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举的两个例子,并不能构成有利论据,因为和我们说的这个根本没有可比性。
首先,姑且按照你的逻辑来说,你谈到简便实用,我并不认为“好东西”比“好朋友”说起来更简单方便。你说“朋友”两个字难道要比“东西”两个字更费力么?两个有繁简程度上的区分么?打“朋友”两个字比打“东西”两个字少二两肉么?
其次,你提到了简体字取代繁体字。这种转变,字的本意并没有变,变的是书写形式。“朋友”和“东西”,这两个字从发音到字形到字义,都相去很远,根本没有可比性。用繁体简体说事儿,很不靠谱。
至于你说的“神马”,也是同一个道理,本意并没有改变。
回到我的逻辑,这件事情最主要的是,这涉及到版权意识。尊重知识,尊重创作,这是底线问题。如果我们在底线问题上都有分歧,价值观不一样,那其实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我只能说,我不赞同你的看法,但我尊重你表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