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1]675号)
3、批准时间:2011年9月29日 4、批准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昌黎镇三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果树研究所北侧、北外环路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5.8526 公顷,农用地
4.1809公顷(园地4.1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0公顷)、建设用地1.6717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80.0000万元/公顷(12.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053.46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