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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要持有财务会计人员证,即财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会计人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财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人员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职务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要按照规定参加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财务会计人员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财务会计人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会计人员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要持有财务会计人员证,即财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会计人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财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人员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财务会计人员专业职务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要按照规定参加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财务会计人员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财务会计人员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财务会计人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会计人员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财务会计人员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