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益慈善之间的关系来讲,张家作为一个获得社会公益慈善,从普世人性道德层面的帮助的利益体,有责任和义务在普世人性道德层,回应社会公益慈善。
而从张显、受到捐助的受捐人----张妙的孩子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孩子,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关系,各自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张显作为代理人、转交人而不是受捐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委托其转交转捐的社会公益慈善交作业,表明自己完成了转交转捐义务。
这包括20万以内的,转交给张妙的孩子,以及履行筹划受捐事的代理人义务,捐款20万以外部分,转交其他需要帮助的孩子们。
即便退一万步讲,作为接受社会公益慈善的受捐方,即便放弃一切道德层面,应尽的基本义务,甚至对于社会公益慈善以及博爱以怨报德(扯起横幅,让普世博爱滚出中国,称社会捐赠为很隐秘的私人财产不予公开捐款明细流向和转捐明细,更甚至直接诋毁捐款人),但法律层面也应尽到最基础的受捐方义务。
捐赠法总则中就明确规定,受捐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不能正视这些,在道德和法律上,毅然的做出完全与接受社会慈善的受捐方应尽的义务背道而驰的言行,则是对基本道德的颠覆,对基础法律的蔑视。
对社会公益慈善的这种回应方式,不仅让这部分社会公益慈善失去了原本的社会意义,更打击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信心。
而从社会道德层上讲,这种毫无道德的行为,如果还得到某些利益集团在舆论上的追捧,认可,无疑将对整个社会道德形成重创,会把社会道德标准拉到一个难以想象的底线。如果维系社会关系的道德基准都被颠覆,其后果真的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