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
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
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