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政策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政策详情可见: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13
http://www.bjld.gov.cn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政策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雷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紧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策详情可见 http://www.hdrc.com.cn/policy/view.asp?id=69
根据上面政策,外埠城镇户口人员满足条件后,即可纳入北京市养老医疗体系,终身享受北京养老、医疗待遇!
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与我联系。
长城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http://www.chinaccy.com/
联系人 唐先生 Tel:13910868078
政策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政策详情可见: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13
http://www.bjld.gov.cn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政策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雷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紧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策详情可见 http://www.hdrc.com.cn/policy/view.asp?id=69
根据上面政策,外埠城镇户口人员满足条件后,即可纳入北京市养老医疗体系,终身享受北京养老、医疗待遇!
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与我联系。
长城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http://www.chinaccy.com/
联系人 唐先生 Tel:13910868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