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在本案----河北省威县法院(1999)威民初字第300号案件《审理卷》第10页的、威县**局交通**大队责任认定委员会1999年3月29日作出的、第1999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办**:石坝、刘占龙)认定:
“1999年3月16日2时5分(该时间为报案时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1999年3月16日1时左右)在106线361公里200米处段二虎驾驶冀T.M0247农用运输车与和根旺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二虎无伤,乘车人郝广海,尚振峰受伤,崔敬新死亡”;“ 乘车人郝广海,尚振峰,崔敬新无责任”; “司机和根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
司机和根旺,未刑事立案!
客运公司未民事赔偿!
本案伤亡受害方,盼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1999年3月16日2时5分(该时间为报案时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1999年3月16日1时左右)在106线361公里200米处段二虎驾驶冀T.M0247农用运输车与和根旺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二虎无伤,乘车人郝广海,尚振峰受伤,崔敬新死亡”;“ 乘车人郝广海,尚振峰,崔敬新无责任”; “司机和根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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