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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摩托车主超载超速撞死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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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但由于无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诸多原因,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2013年1月5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萍高线从安源小学往石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十里村路段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够,遇行人横穿马路未避让,未低速行驶,将行人彭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1楼2013-01-12 12: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