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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京华时报拿着无知当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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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京华时报》用几乎整个头版配发了一幅农夫山泉头天发布新闻会的照片。标题是《农夫拒绝弃用低标准》!
这让我真的惊讶了半天!给我的惊觉除了《京华时报》无知之外,就是蛮横!!作为一家全国性的报纸,自己无知也就罢了,难道就不知道在发文之前,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人士么?那个产品标准,难道是你想让农夫山泉不用就不用的啊?!这不是典型的逼良为娼,逼迫农夫山泉去违法么?!
为了慎重起见,我利用一天的时间,把近一个月来他们的那些文章几乎全部浏览了一遍。确信了自己的判断:如果《京华时报》不是因为可耻的利益趋动,那么就是因为无知而蛮横!他们已经蛮横无耻到居然替代政府执法机关、无耻到用自己的意志去替代国家的法律!
我们先从这个标题去分析:农夫拒绝弃用低标准。首先,他们判定了农夫山泉标注的标准是一个“低标准”,那么,这意味着该产品应当还有一个“高标准”;再次,他们判定农夫山泉产品质量标准不高,这意味着他们认定农夫山泉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比他们所认为的标准低;第三,他们蛮横地认为农夫山泉放弃标注现行的标准,就是拒绝弃用低标准。前两条,他们否定了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测结论,而第三条,他们直接否定了法律法规!
一家全国性的媒体,而且还是《人民日报》旗下的,怎么能如此无知呢?!难道他们真的是不懂法吗?如果不懂,我相信他们肯定也是有法律顾问的吧?怎么就不问问他们的法律顾问呢?如果明知道,那么,岂不是耍蛮横的一种无耻行径么?!
《京华时报》攻击农夫山泉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三个水的标准之间的数据比较: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自来水标准)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3/383-2005浙江省《饮用天然水标准》(农夫山泉产品标注产品标准号)
他们认为, DB33/383-2005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中的几项数据标准低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所以,就说农夫山泉的质量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标准。
事实上,DB33/383-2005浙江省《饮用天然水标准》中的有些数据标准,确实比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自来水标准)低。这是不用置疑的。标准的文本大家在网上搜一搜,都可以找得到。但如果因此就得出农夫山泉拒绝弃用低标准这个结论,那就大笑特笑了——《京华时报》懂不懂《产品质量法》、懂不懂产品质量标准啊?懂不懂食品标注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标准啊?!如果说有关消费者不懂,可以理解,但你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媒体,既然要拿人家的这个东西来作文章,那么,你总得去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强制标准吗?
《京华时报》用以攻击农夫山泉、说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自来水标准)和DB33/383-2005浙江省《饮用天然水标准》(农夫山泉产品标识上的产品标准号)了。那么,两个标准中,农夫山泉究竟应当标注哪一个标准号才是合法的呢?这里涉及到产品标识及产品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下面我简单讲讲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标准。
什么是产品的标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那么,农夫山泉产品的名称是什么?是“天然饮用水”。农夫山泉只是它的产品的商标,而不是产品名称。 “天然饮用水”才是农夫山泉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名称决定了农夫山泉生产的产品不能是自来水、纯净水、甚至也不是天然矿泉水!因此,农夫山泉的“天然饮用水”即不能冒充自来水、也不能冒充说自己是纯净水或者是“天然矿泉水”。这个正如大家都是人,但人之中也有不同职业之分,如果不是公务员你非要冒充公务员是违法的,反过来,你明明自己是公务员,却非要隐瞒公务员的身份,有时也是违法的一样。虽然都是水,但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均属于这个水的家庭中的一个部分,不能彼此混同。为了让消费者能明白自己在消费时消费的是何种水,因此,必须注明水的身份,这个身份不能随意改写。这就是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但是,产品的标识不仅需要标注产品名称,还应当标注产品的标准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0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哥们,大家要明白,在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代号,这可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哪个单位或个人想标就标,不想标就不标的!但是,这个是“产品标准代号”而不是“安全标准代号”或者“卫生标准代号”!
这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的标识上不仅得标明真实的产品名称、还得有该产品的产品标准代号。那么,“天然饮用水”这一产品的标准代号是什么呢?是GB5749-2006吗?不是,那是自来水的产品标准代号!如果农夫山泉将此作为产品标准标注,一则肯定违法,二则,按《京华时报》目前的逻辑,那么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其实就是自来水了!用GB19298-2003行吗?不行,这是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代号!
因此,如果农夫山泉在标识上就标注册GB5749-2006或GB19298-2003,其产品的标准和产品的名称就不一致了!也就是说,你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天然饮用水”,就得使用“天然饮用水”的标准代号,如果标注的却是自来水或者桶装水的标准,而不是天然饮用水的标准,那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等法律规定了!那么,农夫山泉是否可以标注其企业的产品标准代号呢?因为其实际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远远超过现在的标准代号,那么一标注出来,不就没事了吗?是的,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农夫山泉完全可以在包装上标注其实际执行且已经备案的自己企业的标准代号。但这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将该企业标准公开!因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既然标注该标准号,那么消费者就应当可以公开查到。
但是,因为许多企业的企标,涉及某些技术秘密,一旦公开,这些技术秘密也就随之公开了!如果不想公开,则不能在其包装上进行标注。因此,农夫山泉出于技术秘密的考虑,不愿意公开其企业标准,也就不能作为产品标准在其包装上标注了!否则就是违法!
如此一来,农夫山泉唯一的选择只能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注DB33/383-2005浙江省《饮用天然水标准》,否则,就是违法!
那么,既然标注了的是DB33/383-2005浙江省《饮用天然水标准》,是不是意味着农夫山泉的产品就可以不执行国家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了呢?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其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该规定是针对其产品的水源标准,而不是其产品标准!既然是对农夫山泉产品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个标准要求是法定的,正如农夫山泉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的那样,你标不标都得执行。但不是农夫山泉产品的标准,因此,农夫山泉不得将它作为“天然饮用水”的标准来进行标注。
产品安全标准是一种强制性的标准,一般来说无须在其产品的包装上进行标注。如果标注了,不仅显得多此一举,而且还十分地搞笑。正如有学校校规中规定:老师不得强奸女学生一样,不仅多余,而且还显得滑稽了!
但是,仅仅因为农夫山泉认为自己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合法的标准没错,《京华时报》就以惊人的方式,在其头版用几乎整幅的版面惊呼:农夫拒绝弃用低标准!不仅无知,而且蛮横。我想请问一下京华时报:
1、请问,你有比DB33/383-2005更高标准的“天然饮用水”产品标准吗?
2、如果没有,你认为农夫山泉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什么产品标准号?
3、请问,你有什么权力要农夫山泉用别的产品的标准号来作他自己产品的标准号?
奉劝《京华时报》:不要将无知当荣耀,也不要将蛮横当威风,更不要将逼良为娼当成是一种仗义!


1楼2013-05-14 00: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