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鲁人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简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二、工龄计算
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农村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工资待遇
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被事业单位聘用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按拟聘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被事业单位聘用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鲁人社发〔2010〕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鲁人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简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二、工龄计算
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农村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工资待遇
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被事业单位聘用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按拟聘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在服务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试用(见习)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聘)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被事业单位聘用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