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域主要鱼类的最低起捕标准每尾重量为:鲤鱼五百克,鲢鳙鱼和草鱼七百五十克,鲂鱼和鳊鱼四百克,鲫鱼一百克。其他水生动物的起捕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自治区规定重点保护鱼类可捕捞标准的尺寸:
淡水鱼类:
鲫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12厘米
鲤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25厘米
青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45厘米
草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45厘米
鲢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38厘米
鳙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36厘米
鳊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20厘米
鲂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22厘米
鲌鱼:(自吻端至尾鳍末端)24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