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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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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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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5-07-21 01: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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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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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 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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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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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3)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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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四十一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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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他环节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5年全国统考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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