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档案处理
1、学生受处分后,不管处分轻重都要记入学校内部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但暂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待毕业前夕由学生处会同班主任综合情况,区别对待,将该记入的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原则上警告一类处分,撤销后一般不记入个人档案,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要考虑记入:
(1)处分后重犯过去错误或其他严重错误,再次受处分;
(2)受处分后,虽未再次受处分,但问题很多,至毕业仍不能撤销处分的。
3、受记过一级以上处分原则上要记入个人档案,但有以下情况可考虑不记入:
(1)受处分后进步显著,撤销处分后力求上进,老师同学印象深刻;
(2)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某些方面有立功表现。
4、毕业时,延长考察期的,一般要记入个人档案;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密切而受过处分的学生一般要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