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其中,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场所贴的禁止外带食品饮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