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案子自己看。就是你说的七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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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个多边形组成的鱼骨造型的“七巧板”、以线描图的方式表现的“哈哈大眼睛”具有独创性,图案富有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两件美术作品由原告委托上海口口口公司创作完成,根据双方的约定,由原告享有该两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被告成立前,原告即发表了“七巧板”作品,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而被告名片上的七巧板图案中七个多边形的排列方式与原告的作品一致,图案的颜色与原告的作品仅存在细微的差别,故被告名片上的七巧板图案侵犯了原告就“七巧板”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的“哈哈大眼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有抄袭的主观故意,被告对“哈哈摄影”创作灵感的两次表述不一致且不具有合理性,原告的“哈哈大眼睛”和被告的“哈哈摄影”两个图案构成实质相似,因此,被告“哈哈摄影”系对原告“哈哈大眼睛”美术作品的剽窃,被告在其门店的装潢中使用“哈哈摄影”,名片上印制“哈哈摄影”,并向顾客提供上述名片,侵犯了原告对“哈哈大眼睛”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哈哈大眼睛”和“七巧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取证费98元、公证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