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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帮:不动产登记落地还需更多配套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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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这意味着已酝酿近10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的来了!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进入实质性进展。此后,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成为业内关心的焦点。同年3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已形成草案,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标志着统一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迈出第一步。
此外,细则中还明确,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林权帮通过舆情监测分析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不动产调控的长效机制。这一制度是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

2015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从基础数据库建设上提供保障。在国土资源部积极督导和加大推进力度后,不动产登记开始提速,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强制持旧证更换
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三类人”可查询
关于外界最为关注的查询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于2017年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泄露资料将追责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权帮建议,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注重落实好几方面要求:一是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二是注重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三是注重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四是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财税金融改革需要。


1楼2016-01-26 15: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