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nky 楼主
2012-12-12 23:38
随着社会各方面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保险意识在增强,相关保险法律条款也在完善,人们享有的正当保险权益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障。然后,即使如此,在某些险种的投保之中,我们还是会掉进不可预知的陷阱或骗局,甚至有可能这些内藏着的陷阱和骗局,是连向你推荐购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是未知或一知半解的。下面我将向大家详细批露本人亲自购买的中国人寿的某分红险种蕴藏着的重大“玄机”。
经济和生活条件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长会在孩子出生之后考虑为孩子投资储备一笔未来的教育资金或者是作为未来生活的保障金,这种投资储备势必定要从“投资和保值”的双重方向考虑,这种投资既然是作为“储备”当然是要低风险有保障的,肯定不能像做股票、证券之类这样去投资。这样的想法当然是对的。那么如何能做到既能“投资”又能“保值”呢?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呢?
第一种情况,为孩子在银行里储备一笔现金?大家都知道,从理财观念来说,把钱存在银行里面是最无奈也是最无可选择的选择,因其利率可谓是少之又少。那么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看完我的叙说大家再来分辨分辨吧。
第二,既然不选择把钱存在银行里,那么作为家长的我们,肯定是希望给孩子储备的这一笔资金,至少是要比银行里面的定期存款利率高一点,即使高不到哪里去,也希望选择的储备方式至少是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回报不相上下的吧。好吧,在作以上的考虑之后,很多家长就会想到分红理财类的保险。
插入一点题外话,保险有很多种类,比如人身、疾病、意外等等的险种,在这里我们不谈此类险种,当然不是说人身保障之类的险种没有用,恰恰相反,在此也提醒保险意识较弱的朋友们一定要增加人身保险的意识。要首先考虑人身保障之类的险种之后,再来考虑投资类的险种。
言归正传,在前面说到要为孩子进行“投资储备”,那么在选择险种的时候,我们是纯粹从“投资和保值”的角度来考虑,直接就会想到分红险。现在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有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分红险。任君选择。
2011年8月,我的孩子未满一周岁之前,我中国人寿惠州惠东分公司为孩子购买了一份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据说是中国人寿卖的非常火热的一个险种。
我后来在中国人寿的网页上找到这个险种的介绍。网址如下:
http://www.e-chinalife.com/product/gerenbaoxian/licaibaoxian/fumanyisheng.html?link=fmys_pos=1O1O202。欲知详情的朋友可上去认真了解一下。如果有耐心看的朋友,接下来我会作详情披露。
我当时给孩子投保时交了一万元,选择分十年交清。那么十年交清就是十万元的保费。
我的保险合同上标明:保费:10000元,保险金额:17702.25元。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如下: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