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身为该QQ群的群主,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该群的另外两名管理员一同被处以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通讯员王爱平、李慧 记者韩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