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自2018年起将执行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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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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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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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文件,我县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与全市同步调整。
一、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自2018医疗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分为两档,一档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
二、调整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自2018医疗年度起,按照成年居民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35%;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自2018医疗年度起,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次数累计计算,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自2018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80%。
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保险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次不予调整。
三、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
自2018医疗年度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
四、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自2018医疗年度起,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规病种范围,居民医保门规病种由9种增加到13种。对参保患者药品和治疗费用按政策给予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五、实行异地安置备案报销
自2018医疗年度起,我县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诊疗。参保人需持异地居住证、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到商河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参保人在备案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或注销。异地安置人员经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居民医保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涉及内容较多,请广大参保居民及时关注,确保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