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分感谢老法师耐心作答,请问老法师:
我这几年工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上海公司发放,一部分关联公司外地发放。社保在上海3倍基数缴纳,但税收由两家关联单位分别缴纳(一家在上海,一家在外地),19年起的税单会显示全国各地的个税情况,19年以前的只显示上海的。
①19年以后的税收合并税务局说还不能做,具体办法还没出来,这种税单存在两家缴税单位写说明并承诺政策允许的时候进行合并可以吗?
②上海公司发放的工资每年调整成3倍社保基数,所以上海缴纳的社保基数和当年上海发放工资及上海缴纳个税匹配,但略高于去年上海发放工资和上海缴纳个税。这种情况是否有问题?人才老师审核时候是社保基数跟当年的税收匹配还是跟上一年的税收匹配?
③19年之前的税收还有必要去进行合并吗?如果不考虑钱的问题,是合并好还是不合并好?考虑到3倍不成还可以2倍,还有年底的政策变化,会不会合并后反而留下不好的记录?如果合并好的话上述②里面的问题能解决吗?
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