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滞后性,或者说法律产生于侵害性事实频发之中,也就是说只有在侵害性事实屡屡发生且严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等方面利益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当法律尚未产生而侵害性事实已经出现时,这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等方面利益的现象就缺乏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或者说尽管这种现象损害各方面的利益缺不能说它违法,用楼主的话说“现实就像小巴掌拍打着法律的脸”。举例说明,包养小三目前只能从道德方面加以约束,但不能说包养小三是违法的,而包养小三已经严重损害了包养方的家庭利益,这种现实就在抽打法律的脸。当然此类现象许多还有,不在一一列举。出现这样的矛盾现象原因多在立法机关的惰性上,如果立法机关勤于调查及时补救,相关法律虽然滞后却也能够避免更多的损害事实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