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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为故意伤害,被害一年后进行伤残为十级。但当初的医院病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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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为故意伤害,被害一年后进行伤残为十级。但当初的医院病历并没有写其鼻根处与右颧弓处受伤,但鉴定时却算上了这两处三厘米的疤痕才构成了伤残十级。请问这里是否存在伤害与伤残结果因果关系不明的问题?若被告提出质疑,则受伤者是否必须拿出当初伤与十级伤残的因果关系鉴定?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9-08-11 12:08回复
    看判决书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8-1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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