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方面,本次修改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或许也为土地管理法下一步修改预留了想象空间。
有委员在三审过程中就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属于政策性的表述,过于原则,过于弹性,不太符合“管理法”的特点和要求。“管理法”要有管理的措施、管理的手段,这样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比较难以实现修改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该委员建议,按照问题导向要求,尽量将这种政策性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表述,尽量将提倡性的规定变为确定性的规定,尽量将柔性的规定变为刚性的规定,以更进一步地体现“管理法”的特点,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当然,这仅靠宪法和法律委来修改是不行的,因为这不是文字表述的问题,是实质性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问题,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措施,尽量规定得相对具体一些,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如果这次来不及研究,同意先通过实施,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下次修改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