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法院在刘福及妻子李润凤案件审理中,证据裁判形同虚设:
二十年前贾会生作为审判员在无一证据的情况下,将刘福以挪用公款判刑五年,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福任林海钢锹厂厂长期间,于1997年1月14日用个人13、1
7万元的存单做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后将公款16、83万元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翻遍140号刘福刑事判决书卷宗,无一证据证明刘福挪用公款金额是16.83万元。无一证据证明刘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何种营利活动。定罪证据四份:贷款合同、厂会计刘会芝、城市信用社董玉新、岳树森证言。
1997年1月14日3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担保法》35条、《合同法》52条五项规定属无效合同;证人的证言所涉犯罪金额不一致,且与定罪金额相差甚远:刘会芝说“共贷款35万元”,岳树森说“刘福和刘会芝为林海钢锹厂共贷款本金尚欠32万元,董玉新说“他(刘福)以林海钢锹厂的名义给厂子贷过款。”三证人只说贷款的归属,没有刘福挪用的言词。
2、1997年1月14日30万元贷款(含定罪的16.83万元)个人没有使用,在林海钢锹厂账户运转,用于购买厂生产所需要的旧道轨,直至款被骗。
1997年1月14日我让会计刘会芝以13.17万元存款作抵押,从城市信用社贷款30万元,下午由城市信用社滦南县建行账户26103491转滦南县建行林海钢锹厂账户26114421,汇黑河购买道轨35车供厂子使用。
二 十年后做为审判长的贾会生,又无一证据,先后两次将刘福妻李润凤行政诉讼状,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
1、2018年8月23日第一次对李润凤诉讼状以超时限为由裁定驳回,的证据是公安口头言词,没有证信力。
2、2018年12月6日滦南县法院以李润凤因同一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再次驳回;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构成重复诉讼的三个特征。
1、给付”和“撤销”是两个标的不同的诉求:
2、贾会生等人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做出裁定书,涉嫌玩忽职守。
遵照滦南县法院的指令,2018年10月23日交诉讼费50元;
2018年11月10日滦南法院将公安答辩状交李润凤。
如 果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滦南法院让原告交诉讼费干什么?发给原告了被告的答辩状干什么?
证据裁判是法官的底线思维,法官贾会生等人底线思维失守,冤错案件必生无疑。
*注:从今天起本博文隔天发一次。
二十年前贾会生作为审判员在无一证据的情况下,将刘福以挪用公款判刑五年,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福任林海钢锹厂厂长期间,于1997年1月14日用个人13、1
7万元的存单做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后将公款16、83万元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翻遍140号刘福刑事判决书卷宗,无一证据证明刘福挪用公款金额是16.83万元。无一证据证明刘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何种营利活动。定罪证据四份:贷款合同、厂会计刘会芝、城市信用社董玉新、岳树森证言。
1997年1月14日3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担保法》35条、《合同法》52条五项规定属无效合同;证人的证言所涉犯罪金额不一致,且与定罪金额相差甚远:刘会芝说“共贷款35万元”,岳树森说“刘福和刘会芝为林海钢锹厂共贷款本金尚欠32万元,董玉新说“他(刘福)以林海钢锹厂的名义给厂子贷过款。”三证人只说贷款的归属,没有刘福挪用的言词。
2、1997年1月14日30万元贷款(含定罪的16.83万元)个人没有使用,在林海钢锹厂账户运转,用于购买厂生产所需要的旧道轨,直至款被骗。
1997年1月14日我让会计刘会芝以13.17万元存款作抵押,从城市信用社贷款30万元,下午由城市信用社滦南县建行账户26103491转滦南县建行林海钢锹厂账户26114421,汇黑河购买道轨35车供厂子使用。
二 十年后做为审判长的贾会生,又无一证据,先后两次将刘福妻李润凤行政诉讼状,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
1、2018年8月23日第一次对李润凤诉讼状以超时限为由裁定驳回,的证据是公安口头言词,没有证信力。
2、2018年12月6日滦南县法院以李润凤因同一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再次驳回;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构成重复诉讼的三个特征。
1、给付”和“撤销”是两个标的不同的诉求:
2、贾会生等人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做出裁定书,涉嫌玩忽职守。
遵照滦南县法院的指令,2018年10月23日交诉讼费50元;
2018年11月10日滦南法院将公安答辩状交李润凤。
如 果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滦南法院让原告交诉讼费干什么?发给原告了被告的答辩状干什么?
证据裁判是法官的底线思维,法官贾会生等人底线思维失守,冤错案件必生无疑。
*注:从今天起本博文隔天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