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发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何永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李丽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四、被告人陆振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五、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涉案银行账户内余额及孳息(含部分轮候冻结金额)、深圳华旗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振军等人名下股权、国道港股一号私募基金王**等人名下份额、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房产、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地块(权利人马某2)、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下车辆(详见附表1-3)拍卖款,按比例发还本案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