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3600602,传真:3600606;
电子邮件:swybghcw@163.com;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医保局506室。
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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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
征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包括外来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儿女、港澳台同胞。
为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2年度全市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为267.962万人,其中:市城区30.1028万人、海丰县(含深汕合作区)69.8338万人、陆丰市131.0526万人、陆河县26.9928万人、红海湾开发区8.5万人、华侨管理区1.48万人。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委托银行代扣缴、粤省事、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部门前台等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参保缴费过程中,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均实现“全市通办”,可在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核实、台账管理等工作。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67号)和市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做好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做到不重一人、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
(四)港澳台居民参保。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

为加快推进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3600602,传真:3600606;
电子邮件:swybghcw@163.com;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医保局506室。
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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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
征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包括外来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儿女、港澳台同胞。
为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下达2022年度全市参保缴费征收任务指标为267.962万人,其中:市城区30.1028万人、海丰县(含深汕合作区)69.8338万人、陆丰市131.0526万人、陆河县26.9928万人、红海湾开发区8.5万人、华侨管理区1.48万人。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委托银行代扣缴、粤省事、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部门前台等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参保缴费过程中,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均实现“全市通办”,可在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各级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核实、台账管理等工作。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167号)和市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做好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做到不重一人、不漏一人,确保应保尽保。
(四)港澳台居民参保。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