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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出通知,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0月28日。这对基层应急执法人来说,真是件大好事啊。那么,我就抛砖引玉,简要谈谈关于《规定》的几点意见:
意见一:
《规定》第十条 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建议本条第(二)款修改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排除事故隐患。”
理由:根据该法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即:“以下”所列的都是“行政执法职责”。而根据安法第六十五条,应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共有四项,其中均未有“消除风险隐患”的表述。“风险隐患”和“事故隐患”的区别是什么,哪个表述更为规范和精准,这里不做更多的分析。建议按照安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进行修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的表述,容易让人误解为“消除风险隐患”也是执法职责。事实上,“责令消除事故隐患”才是执法职责。责令谁消除呢?安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消除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在一些案件中,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由,对应急管理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是有失偏颇的。故:建议完整表述为“责令排除事故隐患”
意见二:建议将“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修改为:“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应当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自己所提的专业性意见进行签名。”
理由:可以想象,如果是“可以签名”,那么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有几个技术检查员会签名?不签名就不用担责吗?根据《规定》第(二)款:“技术检查员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真出现严重失职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没有载明技术检查员的意见,又没有签名,那要如何举证呢?因此,建议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载明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性意见,同时,技术检查员应当对此进行签名确认。
另一方面,文书中载明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性意见,也是对技术检查员工作绩效的一种重要考核依据。如果执法检查中,技术检查员只是“说说而已”,那如何考核评估?唯有记录在册,通过定期评估,以此作为技术检查员评聘的重要依据,与薪酬待遇挂钩,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主动创造性。
第三,技术检查员的角色定位是辅助应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那么,为主的依然是应急部门的执法人员。如何区分主、辅?由于技术检查员侧重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更多的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设备、工艺流程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进行判断。而这些只是执法行为的部分内容,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包含但不限于”的关系。因此,执法人员的签字是对整个执法行为的确认,技术检查员的签字则是对其所提专业性意见的确认。
技术检查员制度施行后,其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必然成为应急执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处理不当可能造成部分基层应急执法人员甘当“甩手掌柜”或是技术检查员“喧宾夺主”(这个成语不太恰当,我这里用的是它恰当的地方)。如果有无编制成为了二者的唯一区别,那就说明工作出现了问题。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说明,技术检查员将成为应急执法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二者招录、培养、考核、发挥的作用应当如何区别与侧重,将是一个新的课题。今后再探讨。
意见三:《规定》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三)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建议:删除第(二)款。
理由:“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不应当成为执法监督职责,而应是应急部门鼓励每一个社会公众去做的一种行为。目前各地陆续出台《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正是基于此判断。一旦成为职责,那么,如果没有履职到位,是否还要追责?本来举报还有奖励,不举报也行。但现在举报成了职责,且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举报变成了应该做的事情,不仅可能没了奖励,是否还可能因没举报被追责?这样谁还去做社会监督员?故建议删除。
此外,对条款(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分析:
由于应急执法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执法的场景几乎都是工业园区或企业的生产经营厂区,这些地方往往远离城区,社会公众往往是不会去的。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应急执法是比较陌生的。{我曾做过问卷调查,统计人们对安全生产执法(当时还叫这个名字)、交通执法、城管执法、环境执法的熟悉程度,调查结果发布在《你好,安全生产大侠》}。
如果都不认识你,何谈批评意见?要提建议的话,可能就是,建议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认同这支平时默默无闻的执法队伍。而熟悉应急执法队伍、想提出、能提出批评意见的,更多的是被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他们的意见估计主要有这几种:执法检查频次不要太多,最好各部门联合检查,不要上午公安、市监,下午应急、消防,明天市局、县局,后天乡镇、街道,专项一个接一个,查完还要回头看;一边是“双随机”一边是“全覆盖”。不要每次执法检查带的专家提的意见都不一样,专家一张嘴,企业跑断腿,改完还要改···
然而,上述意见企业直接反馈给应急部门不太现实,效用也甚微。毕竟执法人员也是有任务的,也有些“身不由己”,而且一些问题也不是仅靠应急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通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的社会监督员来反馈,应该能有更大的作用和意义。
以上就是个人对《规定》的三条意见(已反馈应急部政策法规司),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教。总体来说,《规定》的出台对基层执法人员、安全专业的学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公众等群体而言,都是件大好事,我提意见也是为了把好事办好。也希望各界人士,多多关注应急执法工作,提出您的宝贵意见,谢谢。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请叫我——生产安全大侠。


1楼2021-10-06 20:11回复
    有没有编制?有没有执法证? 没有不还是签执法人员名字 责任还是你的 和我们这专家制度差不多 500请一个专家查问题写文书 最后还是执法人员签字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0-07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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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4 02: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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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警,城管协勤都存在多少年了,也没说给个执法权签个字的,你一个应急的,还想让他们在文书上签字,这东西都是拍脑门决定的吗?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10-0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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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就是换了给名字的技术专家吧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10-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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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执法附助人员明确化!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10-1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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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关键的一条应该是加上 技术检查员应该异地抽取,别搞本地的,这些人都是隶属本地第三方机构,比方说有A,B两家公司,这家的标准化、“三同时”是A家做的,这次的检查员隶属B公司,好嘛!地上掉颗芝麻都给你整改下,反之B公司自己做的业务 基本就是睁只眼闭只眼


            IP属地:安徽6楼2021-10-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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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一长照样沦陷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2-10-0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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