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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及时支付我方检测服务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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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从事防雷检测的小微企业,黑龙江省龙天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写信向您反映四川省就鸿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我公司35000元防雷检测费长达2年多未予支付,恳请你们帮助敦促解决。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公司就“盘县红星时代广场建材市场”防雷检测签署《防雷装置检测合同》(甲方合同印章为: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公司盘县红星时代广场建材市场项目部,甲方合同签署代表姓名李成平(15120142698);合同签署地为甲方项目部办公室),约定检测费用单价为“壹元/每平方米”,共计费用为3500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全部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给甲方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检测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00元)......”。甲方工程施工完毕,我方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前往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交与甲方相关负责人。
遗憾的是,甲方收到我方报告后,迟迟未予支付我方相应的防雷检测服务费,我方多次电话及上门催要,对方均以没有得到拨款等理由予以搪塞。无奈之下,我方于2021年11月20日致函(《关于恳请及时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告知函》)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2月10日再度致电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相关负责人(13880952117)、盘县红星时代广场建材市场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严某(13909053001)、甲方合同签署代表李成平(15120142698),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公司盘县红星时代广场建材市场项目部”这种藐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严重违反《民法典》,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两条例,同时也给我们公司工人工资发放和资金运转造成严重困难。
因此,我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有给你们写信反映,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督促“四川省九鸿建筑工程公司盘县红星时代广场建材市场项目部”及时支付所欠我方检测服务款35000.00元、违约金3500元(合同约定10%)、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规定,及时支付我方所欠款项滞纳金(35000元5‰00*860天=15050元,计算时间从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即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共计860天),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53550.00元),我们深表感谢!
联系人:张红霞(13839841430);曾佳影:18984326322。
附件:《关于恳请及时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告知函》
黑龙江省龙天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1楼2021-12-11 12: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