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平湖市法院对一起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此案的判决,对维护业主切身利益、规范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积极价值。

陈先生是乍浦镇嘉电新村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是原嘉兴电厂的职工住宅区,有居民400余户,是乍浦较早的建制小区,3年前因政策调整,嘉兴电厂将该小区的部分资产无偿移交给了地方政府,由于移交工作的不透明,导致了该小区的管理混乱,尤其是小区在资产权属、维修基金使用、车位费收支及处置上缺乏透明度,故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颇深,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的业委会亦因权限的模糊而对小区现状不闻不问,导致前不久,陈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8年9月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物业收费无透明度,致使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据此,陈先生提出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了抗辩。

经过法庭调查审理,12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 知情权,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并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产 (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 产(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嘉电 新村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含嘉电新村业主共 有的停车位收入、租金及分配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 2018 年 11 月 9 日后的工作 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册和凭证)。原告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 册和凭证)。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这足以说明,此案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业主的幸福指数。而只有业委会不折不扣地满足众业主的知情权,引导业主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监督物业履行职责,才能调动众业主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从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反之,业主们只会怨声载道,并使小区管理走向恶性循环,这样的教训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类似的纠纷和案例亦常见媒体,足以说明问题。

陈先生是乍浦镇嘉电新村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是原嘉兴电厂的职工住宅区,有居民400余户,是乍浦较早的建制小区,3年前因政策调整,嘉兴电厂将该小区的部分资产无偿移交给了地方政府,由于移交工作的不透明,导致了该小区的管理混乱,尤其是小区在资产权属、维修基金使用、车位费收支及处置上缺乏透明度,故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业主和物业的矛盾颇深,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的业委会亦因权限的模糊而对小区现状不闻不问,导致前不久,陈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8年9月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物业收费无透明度,致使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据此,陈先生提出与众业主核心利益相关的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了抗辩。

经过法庭调查审理,12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 知情权,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并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产 (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资 产(含附属设施)的基础信息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属于嘉电新村业主共有的嘉电 新村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含嘉电新村业主共 有的停车位收入、租金及分配情况)。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公共收益情况和财务账册; 判决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嘉电新村业主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公示 2018 年 11 月 9 日后的工作 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册和凭证)。原告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有权利查阅、复印本项上述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含财务账 册和凭证)。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这足以说明,此案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业主的幸福指数。而只有业委会不折不扣地满足众业主的知情权,引导业主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监督物业履行职责,才能调动众业主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从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反之,业主们只会怨声载道,并使小区管理走向恶性循环,这样的教训在近年来时有发生,类似的纠纷和案例亦常见媒体,足以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