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时任亳州古井贡酒销售公司董事长,现任古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梁金辉力排众议,推出中高档战略新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掀开了古井贡酒战略转型的帷幕。
2008年,安徽主流价格带正在向80元升级,古井贡酒推出年份原浆系列,布局80-120元价格带。其中,定价88元/瓶的献礼版迎合升级趋势成功放量;
2011年,安徽省内迎来千禧年后的首次消费升级,主流价格带由百元以内攀升至100-200元,古井贡酒聚焦资源发力120元价格带古5,成功放量后形成“献礼版+古5”两大核心单品的产品格局;
2016年,安徽省内第二次消费升级开启,主流价格带朝200-300元发力,古8开始逐步取代古5成为年份原浆系列的超级产品。同时,次高端产品古16开始起势;
2018年,白酒新一轮牛市开启,古井贡酒顺势推出次高端产品古20,正式开启对500元以上价格带的发力。其后,年份原浆系列又在古26的基础上推出年三十,以创新的烤麦香型继续拉伸古井贡酒的价格空间。
2022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已经成为百亿单品,14年实现从5000万到百亿的200倍增长,不得不说是古井最成功的战略转型和营销案例。
事实上,安徽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有关商标从申请注册到核准注册,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数次遭到五粮液、剑南春等知名酒企提出的异议和无效宣告,五粮液、剑南春等酒企总以“年份原浆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造成公众误认为年份原浆是对酒类商品的年代、存放时间等特点的描述”,质疑“年份原浆”商标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11月古井贡酒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直到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2013年7月22日,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提出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随后古井贡酒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原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五粮液对其不满,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诉在上诉函中称,“年份原浆”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时隔不长,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的请求。直至2020年10月对于古井贡酒方面申请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剑南春疑改变过去认为该商标“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态度,在最高院对该案提审的再审中途,宣布自身已与古井贡酒达成共识,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由此终结该案再审程序。
当年古井贡酒推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报告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时称,“原浆”一词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古井贡酒公司方面认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将“原浆”一词界定为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现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认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年份原浆”获得驰名商标,实现了“跨类保护”,这意味着长期因“年份原浆”这一商标被其他酒企“围堵”的古井贡酒,终于能“扬眉吐气”一把。
最后祝愿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路能走的更长更远。
2008年,安徽主流价格带正在向80元升级,古井贡酒推出年份原浆系列,布局80-120元价格带。其中,定价88元/瓶的献礼版迎合升级趋势成功放量;
2011年,安徽省内迎来千禧年后的首次消费升级,主流价格带由百元以内攀升至100-200元,古井贡酒聚焦资源发力120元价格带古5,成功放量后形成“献礼版+古5”两大核心单品的产品格局;
2016年,安徽省内第二次消费升级开启,主流价格带朝200-300元发力,古8开始逐步取代古5成为年份原浆系列的超级产品。同时,次高端产品古16开始起势;
2018年,白酒新一轮牛市开启,古井贡酒顺势推出次高端产品古20,正式开启对500元以上价格带的发力。其后,年份原浆系列又在古26的基础上推出年三十,以创新的烤麦香型继续拉伸古井贡酒的价格空间。
2022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已经成为百亿单品,14年实现从5000万到百亿的200倍增长,不得不说是古井最成功的战略转型和营销案例。
事实上,安徽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有关商标从申请注册到核准注册,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数次遭到五粮液、剑南春等知名酒企提出的异议和无效宣告,五粮液、剑南春等酒企总以“年份原浆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造成公众误认为年份原浆是对酒类商品的年代、存放时间等特点的描述”,质疑“年份原浆”商标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11月古井贡酒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直到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2013年7月22日,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提出第12957116号“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随后古井贡酒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原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五粮液年份原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古井贡酒的“年份原浆”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五粮液对其不满,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诉在上诉函中称,“年份原浆”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时隔不长,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的请求。直至2020年10月对于古井贡酒方面申请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剑南春疑改变过去认为该商标“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态度,在最高院对该案提审的再审中途,宣布自身已与古井贡酒达成共识,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由此终结该案再审程序。
当年古井贡酒推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报告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时称,“原浆”一词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古井贡酒公司方面认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将“原浆”一词界定为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现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认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年份原浆”获得驰名商标,实现了“跨类保护”,这意味着长期因“年份原浆”这一商标被其他酒企“围堵”的古井贡酒,终于能“扬眉吐气”一把。
最后祝愿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路能走的更长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