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为临时口角 发生打斗,犯罪嫌疑人一方相继(有前后)都对受害者实施伤害行为,其中俩个人分别在受害者面部造成一个伤口,最后俩个伤口被累加评定为轻伤。但是检察官却以没有事先通谋把俩个人的伤口拆开,最终就是其中一个致伤者单独也够轻伤就只追就这个人,另一个人成功逃脱法律制裁。这个案件认定共同犯罪没有问题吧,共犯理论“部分行为 全部责任”,这个检察官怎么还在客观归罪,看了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关于轻伤害办理的指导意见:对现场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均按照共犯处理,无论分不分的清伤害结果是谁造成的。 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单独构成轻伤的那个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另一名没有上前帮忙。这理由不觉得很荒唐吗?难道一群人陆续对受害者刺一刀,结果每个人单独看都是轻微伤,但最终受害者是轻伤,难道都不要追究了?办案能力太差了吧 该怎么投诉吗 已经放纵了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