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理解之我见
作者:姚宝华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有的认为,只要所涉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都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还有的认为,只要当事人或律师认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立法原意,正确理解适用该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适用该款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均明确,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均不适用陪审制。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只有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富有社会阅历,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发回一审重审案件,都不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很多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固定,且交织在一起,已经变得较为复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很难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因此,为了稳妥起见,也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陪审资源,原则上只有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
二、必须是 “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
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应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观点是不准确的。陪审制的运行成本本身就很高,组成七人合议庭相应的成本更高,应保证把这部分陪审力量用到与广大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条款时,将这几类案件限定为“社会影响重大”加以控制,以合理限定七人合议庭的适用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的部分同志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一书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认定要与特定案件涉及人数的多少、人民群众是不是广泛关注,是不是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或社会特定群体的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是否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如食物中毒事件,如果发生在学校,涉及的人数众多,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但若发生在自己家里,只涉及几个人,且没有造成什么身体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公众舆论和舆情炒作不是社会影响重大与否的判断标准,社会舆情不能影响司法公正,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这也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认定和把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并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中院、高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同时“社会影响重大”,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对于有些案件即使检察院认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徒刑,如果基层法院认为有法定和酌定情形,可能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决定不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需特别注意,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指实际结果上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是指公诉到法院时涉案罪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当然,这些案件,不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如果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条件,可以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四、合议庭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职权范畴,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之一。一个案件是否应当适用陪审制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陪审制后,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依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无权就合议庭组成本身要求复议,或提起上诉;当然对于合议庭的具体成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的权利。如果实践中,有当事人或律师提出,案件不应适用三人合议庭而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因不属于回避权利的行使,无需提请院长决定,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以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审判组织不合法,主要指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变更合议庭组成未通知当事人等情形,也就是说合议庭组成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才构成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且社会影响重大,两方面的内容都不能完全具体量化,这实质上有赖于法官的内心判断,因此就给予了人民法院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由之,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得就对陪审制中应当适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不应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姚宝华,男,汉族,1978年8月生,河北巨鹿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与案例指导处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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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没用 得法院觉得才有用
作者:姚宝华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有的认为,只要所涉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都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还有的认为,只要当事人或律师认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立法原意,正确理解适用该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适用该款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均明确,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均不适用陪审制。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只有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富有社会阅历,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发回一审重审案件,都不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很多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固定,且交织在一起,已经变得较为复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很难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因此,为了稳妥起见,也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陪审资源,原则上只有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
二、必须是 “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
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应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观点是不准确的。陪审制的运行成本本身就很高,组成七人合议庭相应的成本更高,应保证把这部分陪审力量用到与广大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条款时,将这几类案件限定为“社会影响重大”加以控制,以合理限定七人合议庭的适用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的部分同志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一书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认定要与特定案件涉及人数的多少、人民群众是不是广泛关注,是不是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或社会特定群体的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是否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如食物中毒事件,如果发生在学校,涉及的人数众多,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但若发生在自己家里,只涉及几个人,且没有造成什么身体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公众舆论和舆情炒作不是社会影响重大与否的判断标准,社会舆情不能影响司法公正,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这也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认定和把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并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中院、高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同时“社会影响重大”,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对于有些案件即使检察院认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徒刑,如果基层法院认为有法定和酌定情形,可能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决定不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需特别注意,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指实际结果上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是指公诉到法院时涉案罪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当然,这些案件,不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如果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条件,可以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四、合议庭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职权范畴,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之一。一个案件是否应当适用陪审制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陪审制后,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依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无权就合议庭组成本身要求复议,或提起上诉;当然对于合议庭的具体成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的权利。如果实践中,有当事人或律师提出,案件不应适用三人合议庭而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因不属于回避权利的行使,无需提请院长决定,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以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审判组织不合法,主要指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变更合议庭组成未通知当事人等情形,也就是说合议庭组成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才构成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且社会影响重大,两方面的内容都不能完全具体量化,这实质上有赖于法官的内心判断,因此就给予了人民法院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由之,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得就对陪审制中应当适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不应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姚宝华,男,汉族,1978年8月生,河北巨鹿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与案例指导处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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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没用 得法院觉得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