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发〔2023〕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 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计算,以此累加。 (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计算,以此 累加。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 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6)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7)无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 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8)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 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9)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五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2)其他慎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16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认罪悔罪态度好,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外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3)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4)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5)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慎重适用缓刑的情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 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计算,以此累加。 (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计算,以此 累加。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 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6)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7)无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 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8)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 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9)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五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2)其他慎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16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认罪悔罪态度好,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外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3)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4)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5)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慎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