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相当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的团结。
具体来说,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民族平等权利,即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以及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
2. **客观要件**: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包括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进行煽动,多次进行煽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等。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故意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犯罪不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也违背了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宪法原则。因此,中国政府对此类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