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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朱晓光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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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光在(2004)沈刑(2)终字39号所谓敲诈勒索案中:
1、故意不审查被害人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出资人究竟是谁,不经质证,而将大龙洋公司安在诬告人于远志头上。
2、故意隐瞒诬告人于远志入室抢劫,赵世军的燕闽沈阳公司(沈阳联汇石化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龙洋公司,以及赵世军个人和代他人保管的钱物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3、故意颠倒害与被害,判被害人赵世军追赃,是“以举报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权属赵世军的大龙洋公司25万元,牢狱6年。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害人大龙洋公司权属“加害人”赵世军,何来敲诈勒索?!
请求沈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还赵世军诉权、生命财产权和政治名誉权,维护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证据略述。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1-21 15: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