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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99条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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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
张国成,现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诗言在审理我与龙泉镇政府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我的联系方式为15845210619,电子邮箱为a6329683@qq.com,举报日期为2025年3月17日。
一、举报事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王诗言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不作为与串通行为:王诗言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态度消极,存在不作为、扯皮推诿的现象。更令人震惊的是,其与龙泉镇政府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不公。
2. 隐瞒真相与错误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真相,未采纳我提供的关键证据。反而通过主观推断规避法律规定,错误地认定我自借出档案之日起已知晓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3. 证据审查不全面:一审法院未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未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采纳情况及理由,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二、事实与理由
针对上述举报事项,我提出以下事实与理由:
1. 诉讼时效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已收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应视为劳动关系解除。然而,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了我已知晓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判定诉讼时效已过,这是明显错误的。
2. 证据审查不全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全面审查我提供的关键证据,特别是关键的电话录音网上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信息表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同时,法院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采纳情况及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程序违法: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未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未公开判断证据的理由和结果,也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4. 关键证据未采纳:我提供的电话录音网上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信息表,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但法官却未予采纳,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5. 未调查关键事实:关于我前往拜泉县劳动局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空白表的事实,法院未进行调查核实,导致事实认定不全面。
三、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提出以下诉求:
1. 要求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审理我与龙泉镇政府的劳动争议案件,并给予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 如果没有恢复编制,我要求龙泉镇政府提供以下七份资料:劳动关系原件、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薪资证明、辞职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
四、附注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投诉举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国成联系电话:15845210619电子邮箱:a6329683@qq.com举报日期: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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