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联清〔2006〕630号)第二条 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资费公示制度,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在售资费方案。资费公示内容应符合本文第一条所列要求;已停售资费方案的公示内容应存档1年备查;未经公示的资费方案不得向用户进行销售和收费。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在本企业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资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