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的是居住权的西法大盗版网课网课,讲到遗嘱生效时 居住权人获得居住权,无须办理登记,但是民法典实际上说了要登记。
然后就说这里有争议,因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来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理论上不需要登记。我是跨考生,有点没搞懂这个。
遗嘱设立居住权难道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吗?为什么说这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我学刑分的时候,学到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想象竞合,我就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能够同时构成两个罪数,按常理一个过失一个主观故意,应该没办法两个主观要件同时满足才对。有一个网友给我解释了一下,大概是说法律拟制把醉驾这个行为认定成危险之类的(应该说的是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但是还是没完全听懂。
不知道他的大意是不是,交通肇事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然后危险驾驶是行为犯的只要行为完成就算犯罪,所以在危险驾驶(醉驾)这个范围内,主观要件是针对行为而言的而不是危害结果。(但是我有点清楚的印象老师上课说的是主观心里态度是针对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言的)
感觉每天都有新问题

然后就说这里有争议,因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来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理论上不需要登记。我是跨考生,有点没搞懂这个。
遗嘱设立居住权难道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吗?为什么说这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我学刑分的时候,学到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想象竞合,我就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能够同时构成两个罪数,按常理一个过失一个主观故意,应该没办法两个主观要件同时满足才对。有一个网友给我解释了一下,大概是说法律拟制把醉驾这个行为认定成危险之类的(应该说的是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但是还是没完全听懂。
不知道他的大意是不是,交通肇事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然后危险驾驶是行为犯的只要行为完成就算犯罪,所以在危险驾驶(醉驾)这个范围内,主观要件是针对行为而言的而不是危害结果。(但是我有点清楚的印象老师上课说的是主观心里态度是针对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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