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司法鉴定专家:您们好,想向您们咨询一下关于伤情鉴定的问题,与任何案件无关,仅为咨询。 根据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体表损伤5.11.4轻微伤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的规定,如果实际鉴定结果中擦伤面积和挫伤面积都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么能否将两者相加而达到构成体表轻微伤的标准?相加后如果结果超过规定中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这两个标准其中一个是否可认定为轻微伤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二章体表损伤(三)标准条款的适用:擦伤局部伴挫裂创或者皮肤缺损的,可以累计为擦伤。关于这个问题我分别咨询了鉴定中心的法医,以及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留言咨询,得到的答案都是不能相加。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擦伤和挫伤都发生在体表,是否可以理解两种伤是同类型的伤呢?留言中所有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