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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权占有以及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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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新又来分享感想了,这次是关于无主之物的产权和法律的,同样欢迎大佬点评
早在罗马法中,“无主之物先占先得”就已经作为一条原则存在的,但是,对于“占有”并不是声称或观察那么简单,哥伦布发现美洲,并不能说他占有了美洲
我们要认清生产的本质,是将一部分的生产资料与劳动相混合,所生产出产品,劳动并没有凭空创造什么,而是将物质的形态改变以满足偏好,同样,对于占有,是将劳动与原初的生产要素(土地等)相混合,才可称之为占有,有一些要素是无法被占有的,例如空气,他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条件而非目标,我们称之为非经济财货,但是假如你对空气进行处理,比如对其进行降温,那么这些空气也可被视为一种财货了,对于消费品的所有权,并不像律法上简单描述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尤其是非耐用性财货,例如,一件上衣不能同时被两个人穿,哪怕是在物理上使用不易分割的也是如此,对于名画的欣赏,可以几个人同时观赏,但终究是与一个人不同的
“法律来源于暴力”当一个人占有某物时,他失去这个物品的所有权无非两种 1.他自愿放弃如赠送或交换,也有可能是遗失2.他的所有权被暴力抢夺,但是暴力并不持久,当一个强壮的人通过暴力占有某物时,他必然惧怕更强大的暴力,一但一个强壮的人占为既有,他就无法存在,也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当人们认清这点并不在使用暴力去占有,为了维护这种和平的现状,法律也就为之产生,法源于暴力,但它是为了终止冲突与暴力,法是契约形成,但法只是明确了基本原则,计划与法无法说明什么,社会生活本质上还是经济活动 。
——参考米塞斯《socialism》罗斯巴德《人经国》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5-25 23:50回复
    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是那种你的占有跟使用不会影响别人的占有跟使用的东西。也就是说,知识不具有“稀缺性”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5-2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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