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业的朋友都知道,2000年以后,国家有个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的改革政策。大部分出版单位都在2010年前后,完成了事转企改制。国家对事转企前,符合相关政策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无须参保。同时根据相关政策精神,退休时,对视同缴费年限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但本市在制定社保政策时,制定两套政策。
一是,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都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对成建制事转企人员(主要就是出版社转企人员)、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以及军队转业进入企业等人员,在退休时,对于这3类人员,在1992年9月30日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而这3类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绝大部分都在1992年9月30日以后。但社保政策对这3类人1992年9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却发放过渡养老金。
这个社保政策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