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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帖子谈谈专利权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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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核心是公开换保护。也就是发明人充分公开自己的发明,换取一般为20年的保护期。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实施该发明。即专利权是一个排他权利。请注意专利权人自己未必能实施(因为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该专利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专利法的法律哲学是实用主义,可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专利法制度下,发明的价值完全依赖于市场。我国过去不实行市场经济,采取发明奖励制度,即由国家奖励发明人,发明成果全国均可共享。两种制度的优劣基本上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优劣一样。
如果有对专利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基础有疑问的,可以在本楼中发问,楼主负责解答。呵呵。


1楼2013-04-02 01:44回复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公开问题。
    小破国家不计,大国专利法中一般对专利的公开的原则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以中国为例,专利申请日一般一年之内必需公开,然后18个月后才开始审查。因为无审查则无授权,事实上大部分专利申请在可能获得授权之前即已公开。
    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可以及早将专利内容为公众所知,并且如果有竞争企业研发类似技术,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即可及时调整自己的研发战略,不至于导致多家竞争企业重复研发相同技术。浪费社会资源。另外,在发明人公开自己发明的基础上,其它人也可早期进行研发绕开或改进该发明,即使得这种发明人的信息共享能够丰富人类共有的知识,促进科技进步。
    盖因专利法本质是“公开换保护”,各国专利法往往将是否充分公开作为能否获得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某技术虽经公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公开的专利说明书实现该专利,则该专利无法获得授权,因为发明人并未履行其对社会所负义务。同样,如果该发明获得专利权保护,则该原则可确保一旦专利权过期,该技术即已进入全人类共有的领域,可由任何人利用。


    11楼2013-04-0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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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4 1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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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律规定发明者要免费公开发明,其他人可以通过登记使用其发明,其发明创造出的市场价值由政府通过第三方评估来给予奖励,这样?”
      这是我国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过去曾采用的策略。这基本上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同之处。在市场经济下,一切以市场为最终衡量标准。一项发明是否有用,其价值并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乃至第三方的评估,而是以实际市场需要为标准。
      须注意专利权为期有限,且本身仅为排他权利,并无任何价值,其唯一价值在于形成短期内的垄断,专利权人可据此获得垄断利益。因此一旦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最大利益在于使该专利尽快得到实施,从而自身可由此牟利。因此,专利权制度迫使发明人将发明创新迅速投入市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若发明人申请某专利后不予实施,则损害的是自身的利益。
      当然,为防止某些发明人损人不利己的不积极实施发明,许多国家专利法中亦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依我国专利法,若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不积极实施,国家有权强制指定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该条款据我所知至今未动用过,但是作为“核武器”条款,仍有其存在价值。


      14楼2013-04-0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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