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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安贤律师、法律问题解答(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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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专贴,免费法律服务。(不求帮助有多大,但求帮助有一点)。 量力而行,共建和谐。


1楼2013-09-04 10:53回复
    夫妻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原则上以均分为主,但同时考虑过错责任和兼顾生活困难一方的具体情况及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重婚的;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要求损害
    赔偿和多分财产。


    5楼2013-09-11 11:23
    收起回复
      2025-06-20 21:46:18
      广告
      您好:
      这个的具体算的数额,还是请您找专业的会计咨询下。


      24楼2013-09-1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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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下列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协议书。以上四点是在办理离婚协议书中应注意的事项。I


        49楼2013-09-1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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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福法院【首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9月18日,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这是安福县人民法院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新民诉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被告李某在人在上海,短时间内不会回来,而被告在本地又无近亲属代为领取,经被告李某同意,安福县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决定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决定适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承办法官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采用拍照的形式制成电子文件,再按照李某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予以发送。为了对送达已否进行确认,承办法官短信告知李某查看邮箱,并得到肯定答复。采用电子邮件送达,不但高效便捷,而且低碳环保,确实是个双赢的举措。


          50楼2013-09-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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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核心内容: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工资所得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分割的范围。
            财产分割范围:
            1、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59楼2013-09-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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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效力
              对方不签法律调解书生效吗?
                问: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我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我和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前两天,我签收了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和她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请问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方还能反悔吗?
                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因此,李某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96楼2013-10-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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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I


                183楼2013-10-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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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0 2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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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免责条款缘何不生效
                   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时,判决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某保险公司败诉。
                    2003年10月,孟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驾驶该车在239省道超车时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身造成事故,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孟某支付了修理费等76622.12元。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审理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孟某认为有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尽了充分而又明确的说明义务之后才有效,根据其对免责条款中“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理解,除了公安部门的检验,还应由保险公司指定部门检验,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提醒其及时到公安部门检验,也没有将不检验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告之。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已口头告知孟某,但《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已作了必要提示,且车辆年检与公安部门的规定是对应一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与一般时的平等协商存在差异,因此,我国保险法强调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根据立法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不同于对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说明,不仅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当就具体内容和术语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明白的、确定不移的解释,并且,在诉讼中,保险人应对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虽然对免责条款有不十分显著的文字提示告知,但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所以,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孟某保险事故赔偿金76622.12元。


                  301楼2013-11-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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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
                    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


                    410楼2013-12-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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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楼2013-12-1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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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所谓的全险主要有: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437楼2013-12-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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