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改造是国家扶持的政策,可是某县某局竟然打着老小区改造的名义未经业主们同意私自改造成商业停车场!
并且向业主们收取一年1098元的停车费用,如果不缴纳不让业主们的车进出!找他们理论,他们态度强硬竟说这个是经过上级允许的,还大言不馋的说院子是他们的!
小区119户业主想问什么时候小区的共有财产成私人的了.?<<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某局将法律置于何处?这和强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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