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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探讨:行政村应不应该变成一级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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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全国出现了村委会行政化的问题,表现就是村干部越来越正规化、专职化,开始按月拿工资,要坐班。村干部主要工作是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在村党群服务中心为村民群众提供坐班窗口服务。村干部任务由乡镇安排,工资由乡镇发放,工作由乡镇考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下拨,村庄财务由乡镇代管,村一级不再设会计而只有出纳,村财镇管。甚至村干部任免也基本上由乡镇决定,国家也越来越倾向规定村干部年龄学历,为村干部提供退休保障。这样来看,当前全国行政村一级是否应当变成政府不论,却是实实在在行政化了,基本上相当于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了。
当前中国体制中,行政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干部是不脱产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能上能下。村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村庄事务分为政务和村务,所谓政务就是协助乡镇完成国家任务,所谓村务就是村民自治事务。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将村干部工作分为管理和服务。管理的工作主要是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规范要求,服务则是为村民提供各种帮助。管理与服务当然不是泾渭分明的,尤其当前国家不再从农村收取税费且计划生育也已放开条件下面,国家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安排了大量自上而下的乡村建设任务比如精准扶贫、人居环境整治,以及要求所有行政村都设立党群服务中心,为村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甚至于要求村干部必须向村民群众收取医保达到一定比例,以提高村民群众防范疾病风险的能力。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上级安排下来的,却是为村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福利,而不是从村民群众那里汲取资源。
作为自治组织,行政村的管理与服务是通过村民自治,通过村规民约,乃至是通过村庄熟人社会中的关系来进行的。从管理上讲,要让村民服从管理、完成任务,是通过调动村庄内生力量,包括大多数村民的公意,少数服从多数,村规民约,乡风民俗,私人关系等等,这样管理的好处就是建设性,没有强制也就不会产生出“钉子户”。从服务上讲,村庄是村民自己的,村庄环境好不好会影响村民的生活质量,村干部要回应村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要动员村民群众一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同时村干部可以向上级申请资源支持。这样一来,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搞得好,村民群众就有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就可以过更加美好的生活。村民自治搞得不好,生活环境有点糟糕,也是村民群众自己受罪。
只有当村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他们才会珍惜,才会焕发内在积极性,才会从村庄实际出发不断地筹集资源来建设更好的村庄社会。也只有村民群众有了内在积极性,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才是有效的。
村民自治组织群众,动员群众,通过群众工作让村民群众成为村庄真正的主人,村民群众才可能焕发出激情,每个人都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建设村庄最重要的公共品。只有生活在村庄的村民才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一旦他们有了主体性,成为了村庄的主人翁,他们就会创造属于他们的奇迹。
如果行政村变成了一级政府,由政府去实现管理和服务,情况就有很大差异。从管理方面讲,政府管理就是要按正式的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就是,政府每一次强制都会在村庄形成对立面,这样的对立面一旦多起来,政府管理工作就变得难以开展。因为是政府,依托的是正式权力,村民群众就更加不受到村规民约以及熟人社会关系的约束,就更加敢于伸张自己的特殊利益(比如人居环境整治要拆农户旧房子,所谓违章建筑),村庄很多本来就处在模糊地带的管理工作也就推展不开,且村民群众越来越对政府变得不满起来。
从服务方面看,由政府去为村民群众提供服务,帮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去帮农民建设的美好生活,往往不是农民需要的美好生活,第二,既然政府来帮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农民就坐享其成,既是受益人又是旁观者。村民群众没有主体性,不能焕发出村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生活的激情,政府来为村民群众建设美好生活,是肯定不可能成功的:成本高昂,代价巨大,供需错位,以及村民群众不珍惜,所以维护成本高昂。
当前时期正在快速城市化,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城市,城市有大量就业机会,农民正快速进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对农村的管理或服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国家资源输入来为农村提供较高质量的公共品,让留守农村的农民也可以获得城乡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甚至让一些地区的农民可以率先过上美好生活。在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的大前提下面,有两种有差异的建设农村的办法:一种是将资源主要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由各个部门通过省市县乡村的行政体系,为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将相当一部分资源直接输入村庄(可以按人口进行分配),由村民自己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国家输入资源起到激活村民自治的作用。前者通过行政体系来为农民建设美好生活,最终必然变成由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部门按自己规划向农村下达项目资源,以及任务目标,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规则输入,监督检查以及评估问责等,来评估国家资源输入的效果,整个过程中,村民群众只是旁观者,无论是需求表达还是建设过程乃至最后的评估,都与村民群众无关。国家资源输入农村的结果可想可知,效果不会好。后者在国家输入村庄资源的支持下面,就可能激活村民自治,让村民群众焕发出主人翁的激情,村民群众就可以按村庄实际进行建设,就会想方设法以最小投入创造最大福利,他们也会最为珍惜自己建设的成果。人民群众内生积极性一旦被激发出来,就可以暴发出巨大力量。因此,有一些村庄就可能通过村民群众的积极投入,建设出美好生活。而也一定会有村庄村民自治难以激活,也就无法创造出好生活,那也没办法,村民自己不争气,就自己受点不方便吧。
一旦有村庄可以通过激活村民自治产生出村庄善治,国家就可以给予更多资源支持,因为这样的资源支持是有效的。建设好的先进村庄也就成为后进村庄的示范,后进村庄学习先进村庄,最终都可以通过高度村庄内部动员和国家适度资源输入,建设出不错的农村生活。
当前时期村一级行政化的方向显然是错误的,激活村民自治乃当务之急。在行政村一级建立政府的想法更是无比荒唐。


IP属地:浙江1楼2025-04-27 11:06回复
    二、
    目前全国乡镇干部正在快速换代,其中表现有三个方面:第一,传统的当地背景的乡镇干部正被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的行政事业编制干部所取代,第二,干部流动性增加,第三,乡镇干部走读化。结果就是,乡镇干部越来越变成窗口服务和电脑作业,而越来越不熟悉当地实际,包括不熟悉业务和群众。乡镇干部的主要工作是回应自上而下的体制要求,而不回应自下而上的社会诉求。乡镇干部业务能力下降,群众工作能力下降,已是普遍现象。比如很多农业乡镇竟然没有一个熟悉当地水利和农业技术的干部。
    当前中西部地区农村的村干部不是真正的国家干部,而是农民身份。不过,现在村干部越来越专职化、脱产化,工作越来越变成坐班,之前的误工补贴也开始变成按月发放工资了。只不过中西部农业型地区,村干部工资还比较低,一般每月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这个收入不足以维持在农村的体面生活,也低于外出务工收入。因此出现了农村年轻能人不愿当村干部的问题。未来谁来当村干部就成为问题。
    在未来谁来当村干部问题上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一种是村干部很重要,要让有能力的人来当村干部,最好的办法是让村干部职位变成公务员或至少是事业编制,这实际上就是将行政村当成一级政府了。通过公务员或事业编考试来招收村干部,这个是行不通的,这是将行政村变成政府的思路。
    不能让公务员去当村干部,又要有能力的能人当村干部,就只有提高村干部报酬,帮村干部购买五险,将村干部纳入到公务员身份中去。在这种思路下面,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村干部待遇、任职、年龄、学历条件都做了规定,乡镇想方设法找那些学历高、有钱、年轻、能力强的“高富帅”回来当村干部,最好是一个老板,有钱,就不在乎工资多少。这已是很多地方的普遍做法。
    “高富帅”村干部如果真正愿意组织群众建设美好生活,当然也是不错的,问题是,在当前自上而下行政压力下面,村干部坐班做形式主义工作,他们当然是没有积极性的。他们之所以当村干部,往往是想借当村干部机会来为自己经营谋利,甚至有越来越多村干部根本就不住在村里,他们也没有时间真正在村庄中做群众工作。
    实际上,当前村庄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群体,就是那些仍然留守村庄、通过将进城农户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农,他们生产生活都在村庄,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或经营农机等可以从村庄获得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他们就有很高积极性当村干部。这些留守中农是村级治理中的积极分子是绝对的中坚力量。
    依靠利益在村庄生产生活也在村庄的中农,再加上仍然留守农村的缺少城市就业机会的中老年农民,就组成了一个可以借国家下乡资源激活的最好的村庄社会,就可能通过建设来获得美好生活。
    靠走读的高富帅村干部来建设农民美好生活是不可能的,只有激活农村内生力量,将仍然生产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组织起来,才可能建设出一个可持续的适宜的生活环境。
    乡村振兴也好,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护也好,离开了村民群众的主体性,指望靠外来力量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将行政村变成一级政府,或指望那些“高富帅”回村当村干部,这是脱离群众的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农情的错误方向。
    来源:新乡土


    IP属地:浙江2楼2025-04-2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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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壮大社会主义经济的角度来看,余建议行政村应去行政任务化并壮大集体经济,可以参考以色列的“莫沙夫”、“基布兹”体系,且不应盲目扩大村和社区的规模,让基层脱离群众。考虑基层直接民主的便宜,参考西方议会一般不超过500人,按一户出1人考虑,一般情况下村和社区的人口不应超过500户或2000人,人口极度密集地区不应超过8000户,也就是一个大社区下辖不超过16个网格,类似于总支部、支部;考虑社区成本,人口一般不少于150户或500人,人口稀少地区不应少于20户或50人。


      IP属地:浙江3楼2025-04-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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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规定。
        一、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条件
        下面两种村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开会,一是人数较多的村。有多少人的村为人数较多的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密集程度和居住状况确定。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一个村由几个甚至十几个自然村组成,地域面积较广,交通不便,可以认为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我国现有的一些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到3000人,多的达到8000至10000人;在一些山区,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由家庭承包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经商办企业。这些村经常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做主,及时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种村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开会,并不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开会。有的村虽然人口较多,但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召开村民大会比较方便。有的村虽然居住分散,但交通方便,人口也不多,召开村民大会也比较方便。在这些情况下,仍应坚持召开村民大会。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种倾向,即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由于村民代表人数少,召集会议方便,遇有不同意见,也好做工作。因此,有的地方为了图省事、省麻烦,只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村,才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不是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不能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决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村,对于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以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和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特点
        从法律规定来看,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开会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既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形式,也不是村民自治的专门监督机构。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制度并不普遍实行,只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召开;人口较少或者居住集中的村,则不召开。第二,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其讨论的事项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权力。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不得同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也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有权撤销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或者越权作出的或者是不适当的决定。第三,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并主持会议。一般是不定期召集,村里遇有需要讨论决定的事情,而召开村民会议又有困难时才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联名提出。同样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会议作出的决定,所有村民和村干部都必须遵守执行。
        三、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人提名,其他人同意,也可以通过多次协商一致产生,还可以是选举产生。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太少了就没有代表性;也不宜过多,太多了不便于讨论议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确定多少,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4-2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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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民代表的任期和职责
          关于村民代表的任期,法律没有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三年;有的地方规定任期一年;有的地方的村民代表没有任期,一次一推选,会议结束了,任务也就完成了。为了使每个村民都有机会参与群众自治工作,与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形式相适应,不宜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而应实行一次一推选的制度。村的范围比较小,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人数也不多,完全有条件做到。实行一次一推选制度,也有利于调动村民参加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加强对村民代表的监督。
          村民代表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04-28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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